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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,严禁滥用。除特殊需要外,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,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,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,每次不超过七日量,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备查。 (2)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保管,逐日登记消耗,建立收支账目,按季度盘点,账物相符。发现问题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部门。 (3)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,不得转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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